6月3日,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暨全省行政复议工作会议在广州召开。会议回顾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以及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情况。
健全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 充分彰显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
2020年2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全面铺开,行政复议法全面修订,行政复议工作迈入新的发展阶段。按照中央部署,广东扎实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用生动实践充分展现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
2021年,省政府印发《广东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全省分散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900多个行政复议机关整合,职责由144个省市县三级政府统一行使。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专题学习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并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明确9项工作任务。
2024年4月,省司法厅提出11项具体举措,推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落实双重行政复议职责。
2025年,广东高标准建立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省司法厅积极指导各地对标建立相应行政复议委员会,推动形成行政复议上下联动、专业支撑的工作格局。
广东在全国率先开展行政复议官试点工作,探索行政复议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路径。
全省各地在行政复议机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置行政复议咨询、受理窗口,在镇街司法所设置行政复议咨询窗口,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以来,全省行政复议职责配置向高水平集中转变,工作机制向统一规范转变,队伍建设向集约专业转变,职能发挥向多维度转变。
作为全国经济最活跃的地区之一,广东省行政复议案件总量约占全国1/10,长期位居全国首位。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特别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行政复议案件量持续提升。近5年来,省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超7100件,年均增长65%。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8.61万件,行政复议已成为群众解决行政争议的首选渠道。全省进入行政复议程序的行政争议有90%得到有效化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更加凸显。
强化行政复议职能 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广东行政复议机构巩固提升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果,严格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持续发挥行政复议服务大局、护航高质量发展的效能。
紧扣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省司法厅指导深圳出台全国首个行政复议服务保障规范地方标准,不断擦亮深圳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建设“金字招牌”;指导广州南沙形成“1+1+9+N”行政复议与调解工作模式,纳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八批改革创新经验。紧扣广东制造业当家、“百千万工程”,各地行政复议机关办理涉土地批复、城市规划、工程建设等重大案件近3500件。
加大行政复议助企纾困力度,助力不断优化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省司法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联在全省统一部署开展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出台30条助企措施,推动行政复议进企业、进园区,为企业提供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纠纷调处、复议体检、风险防范等一站式服务;对涉企案件建立“快立、快审、快结”机制,用优质高效的行政复议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加大对涉企行政违法行为的纠治力度,探索执法复议标准一体化建设,强化包容审慎监管、轻微违法免罚理念,助力数字经济、低空经济、人工智能等新业态发展。开展涉企复议履行专项监督活动,对涉企行政复议决定强化跟踪问效,督促各地各部门履行到位。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全省办理涉企行政复议申请约2万件,行政复议首选率约为80%,申请人既有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有世界500强企业和知名外企,其中直接纠错上千件。
广东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行政复议与调解有机衔接联动,积极探索调解和解新模式,充分运用优势资源,汇聚多方力量,形成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广东经验”。近年来,“党员先锋调解室”“工夫茶调解法”等调解品牌引入行政复议,近三成复议案件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最大限度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协调联动,建立“3+3纠纷联调机制”(省市县三级复议机构+高级、中级、基层三级法院)、非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法院与所在地司法局诉前调解和解联动等工作机制,全省府院共建行政争议调解中心107个,在东莞某征地拆迁纠纷案中,实现“一案调成、九案化解”的效果。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府复议办、广州铁路运输中院三家建立化解自然资源行政争议协作机制,持续扩大实质解纷“工作圈”。
案件办结不是终点,广东强聚焦源头治理,深化行政复议案件处理和成果运用,形成闭环预防化解机制,做好行政复议“后半篇文章”。在强化日常监督方面,广东出台行政复议决定抄告规定、抄告反馈工作指引等制度,充分运用提醒、警示、约谈、通报等机制,不断强化行政复议监督的广度、深度、力度,推动行政复议监督效能向案前案后“双延伸”,推动复议结果形成制度成果,实现“办结一案、规范一片、治理一域”。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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