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连公复决字[2017]003号
申请人: 黎晓恒
住所:广东省连州市西岸镇三水村委会早禾田38号
联系电话:13823505037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 连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 连州市连州镇连江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邝国健 职务: 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 罗秀峰 联系电话: 0763-6385311
李梓源 联系电话: 0763-6385311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连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441882190494498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不服,于 2017 年 2月 4 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连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其于2017年1月25日驾驶车牌号为粤RJL420在连州市人民大道百家商场门口机动车上停放被处以罚款200元不服,恳请撤销。
被申请人称:1、经向连州交警中队巡逻民警核实,2017年1月25日连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连州中队巡逻民警巡逻至连州市人民大道百家商场门口,发现粤RJL420小车停放在机动车道上,严重影响该路段交通,经民警用车载高音喇叭喊话叫该车驶离,粤RJL420小车驾驶人不在车内。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五十八条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执法取证过程中,连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按照公安部105号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黎晓恒于1月25日15时46分驾驶粤RJL420在连州市人民大道百家商场门口机动车上停放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粤RJL420车辆交通违法图片二张; 2、设立在连州大道禁止停车标志图片。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操作规范》。
本机关认为:连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441882190494498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适当、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连州市公安局
2017年3月13日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