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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管理制度


来源: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9-06-08 20:54:57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促进局机关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进一步强化机关内部管理,严明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制度2019年5月27日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请局干职工认真遵守执行。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 领导职责
     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局的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党组由党组书记和若干党组成员组成。
   局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会议,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领导碰头会议
   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或协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局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局属各股室、站所、处队的职能作用,在调查研究、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完成职权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局领导要贯彻局党组的决定,工作中经常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团结协作,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局长报告。
     局长出差、学习或休假期间,由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局机关工作。其他局领导出差、学习或休假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代管。
   局属各股室、站所、处队主要负责人在局长领导下,负责本股室、本单位的工作。局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

 

 学习制度

  第 全体干部职工要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确保学习时间、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的各项集中学习活动,由局机关党办具体组织实施,并做好会议准备、考勤记录、会议记录和后勤保障等工作。集中学习时,无故不参加或迟到超过半小时以上的视同缺席,确因特殊情况,须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

十二 除局机关组织的集中学习外,各科室还应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定期自行组织开展学习活动;党组中心组学习要严格按党内相关规定组织开展。

  十三 各科室需使用局机关会议室召开会议的,须提前与办公室联系安排,办公室做好安排。会前会后的卫生和物品管理由办公室负责,会务服务由牵头的科室负责。

十四  鼓励和支持积极开展业务学习,相关学习设备、资料等报分管领导审批购置。

 

 公文办理暨限时办结制度

第十五条 公文办理分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拟办、承办、归档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登记、校对、审核、签发、用印、传递、归档等程序。

第十六条 收发文工作应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由局办公室统一收发、拟办、传递、用印、归档。

第十七条 收文办理程序:由办公室收发人员登记→呈送办公室主任根据文件重要程度等情况提出拟办意见→交收发人呈送领导批示→根据领导批示分送相关科室承办→各科室办结完毕后送阅文室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办公室不受理未经收发人员签收的公文,相关领导和科室工作人员通过参加会议、自己接受等渠道接收的公文,返回单位后,应及时送交办公室收发人员登记,按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公文办理应遵循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期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文件中要求落实、反馈的事项,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办理,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毕,特殊情况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办毕;有明确时限的,按时办理。对于特急公文,分管局领导不在家时,应由局办公室报告该局领导,委托其他局领导签发。

第二十条 上行文和平行文发文办理程序为: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根据领导意见拟稿→交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呈送主要领导签发→送办公室套格式加盖公章报送→留存归档。

第二十一条 下行文办理程序为: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根据领导意见拟稿→交分管领导审核签发或者交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主要领导签发→送办公室印制加盖公章并分发→留存归档。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事项办理程序:收到信访项后,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所属的所有财产、物资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机关公用经费的使用,应从严控制,规范管理。各股室(单位)添置物资和设备需作出计划,报请分管局长与分管办公室局领导审批1000元以下的由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对重大经费开支,由局班子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局机关公务活动开支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减少现金支付,严格控制大额现金结算。原则上,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住宿费、交通费、公务接待、进餐费,以及小型物品的购置等支出,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经办人应及时凭有效报销单据,公务卡刷卡凭证,按规定程序审核报销,各项采购、会议、服务性支出的结算,均应采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给付,原则上不得给付现金。公务活动开支实行一事一结,不得签单集中结算。

第二十六条 各项支出凭证,必须真实有效。报销开支的当事人、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对所报销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财务人员负责对报销事项的程序、金额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审批,审核程序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不予报销。分管财务的领导对报销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更换以及办公楼公共设施的维修改造,必须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负责联系施工,水、电等小维修由所在股室(单位)向办公室申请填写报修单,根据轻重缓急统一维修,完毕须签具验收人名字及注明所耗材料与工时。

第二十八条 各股室(单位)处置各种办公设施、设备必须写出呈签,注明品名、型号、购买日期、处理理由等报分管领导同意,经局长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处理。各单位不准任意处置。添置和处理各种办公设备后必须在台帐进行登记和注销,大件固定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履行规定的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单位的贵重物资、设备实行专人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进行财产、物资清理移交,单位负责人工作变动,由分管领导、办公室督促其进行财产移交;一般工作人员变动由单位负责人督促其进行财产移交。手提电脑的管理,除特殊情况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外,一律不得拿回家,
  第三十条 凡局机关单位设备添置,固定资产的维修和改造以及办公用品购置等一切费用开支,必须凭正式发票,办公室经办人签字证明,单位验收人签字验收后,方可按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帐程序报销,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办公用品由局办公室统一采购、发放和保管。采购人员要本着负责的精神,到正规商店采购物美价廉的办公用品。物品领取采取登记签字制度,工作人员领取物品必须签字后方可领取。

第三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填好“公务出差审批单”。股室人员市内出差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分管局领导出差由局长审批,市外出差一律由局长审批。不得借出公差办私事、更不得短差长出;外出参会的必须附参会通知审批程序,出差回来后及时到办公室财务人员处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标准,严格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连州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执行,差旅费报销原则上本人办理,住宿费凭票在规定额度内按实报销。

 

 公务接待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照《连州市委办公室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室关于印发<连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机关公务接待实行先批后办制度,先由办公室根据公函(含会议、培训、调研书面和电话通知)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安排接待。

第三十五条 办公室根据派出单位公函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分管机关的领导审批,交对口科室承办。

三十六 公务接待活动完成后,承办人应填写公务接待清单,报承办科室分管领导审核,按程序报销。

第三十七条 公务接待报销实行公务卡结算,一事一结,不应在外赊账挂单。承办人要将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食宿发票、公务接待清单一并作为财务报销依据报计资科审核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审签核销。

第三十八条 局财务人员应加强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的内部审计、监督检查

 

 公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行政公章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盖章时需审核详实。各科室、站所公章由科室、站所负责人保管,各处队公章由处队办公室主任保管。保管人因事外出或请假,应指定专人暂时代管,严格履行交接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

第四十条 公章不能带出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带出使用的,应经主要领导同意,指定专人携带保管,用后立即交还。

第四十一条 局主办或协办的公文,交分管领导审核签发或者交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主要领导签发后再加盖公章。有关人事、财务等重大事项需盖章时,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四十二条 上报的统计报表、报告、函件等须加盖本局公章的,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呈报主要领导审阅后方可盖章。

第四十三条 所有介绍信、证明、说明等对外往来信函,应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加盖公章。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等。

第四十四条 公章使用应履行登记手续。登记内容包括:申请事由、申请人、经办人、盖章人、时间、审批领导等。

 

 公务车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局机关的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直接管理调度,局各处队的车辆驾驶由各处队负责管理调度。

第四十六条 公务车使用严格根据《连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连委办发20154号)文件执行。用车人应该在用车前一日提出申请,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详细注明用车人、事由、目的地、用车时间,经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派车。办公室对派车情况要留有存根备查。

第四十七条 保留的应急用车主要用于保障领导干部工作需要,一律不得用于接送领导上下班,不得固定给个人使用,不得用于非工作用途。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公务人员不得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公务车辆回单位定点停放制度,不得停放在所住小区或其他家属区。驾驶员若出现公车私用现象的,由驾驶员个人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务用车使用者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服从公安交管部门和公车主管部门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做遵纪守法的表率。

第五十条 车辆正常保养和维修需事先报告,办公室负责人填写事前审批单,报告维修部位、故障、费用等情况,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在指定的修理地点进行保养维修。车辆在外出途中需要修理的,由外出用车领导告知办公室负责人后酌情处理。修理发票附材料清单,经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报销。外出途中修理的发票,由用车人、分管领导核实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五十一条 驾驶员要安全文明行车,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开车。因违反交通规则受到的处罚由驾驶员承担。

第五十二条 驾驶员要严格服从办公室统一安排,严格根据公务车管理制度开展工作,对于驾驶员上班不在岗(除特殊情况外)或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度、无正当理由不出车的驾驶员,将给予以下处理。

1.正式职工:出现一次给予口头批评;出现二次给予通报批评;出现通报批评两次将取消年底评优评先。

2.临时职工:出现一次给予口头批评;出现二次给予通报批评;出现通报批评两次将解除劳动合同。

 

 保密工作制度

第五十三条 体干部职工要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保密法》的规定。成立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抓全局的保密工作。建立兼职机要档案员负责制度,各股室的机密、秘密文件及内部资料要指定专人集中保管,建立严格的收发、登记、分送和催办制度。
  第五十四条 搞好机要文件和保密资料管理。凡属机要文件,一律由办公室登记、呈阅、保管、存档和清退。机要文件一般只呈送局级领导阅,涉及到相关股室的由办公室通知或送到股室随阅随收回。机要文件原则上不准复制。
  第五十五条 局党组会议和局行政会议记录分别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和保管,原则上不向外单位或股室借阅,确需借阅的,须经局领导同意方可借阅,但不得复制和借出保管地点。
   第五十六条 局机关编辑的需要保密的各种信息资料,必须限制打印地点和份数,并打出"内部资料、注意保密"的字样。向外发送时,必须按照规定范围分送,不得任意扩大分送范围。向外宣传的稿件,一般需由办公室签章同意,不得涉及财政收支详细数据。

第五十七条 发布信息坚持“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所有上网发布的资料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办公室上网发布,文责由撰稿人自负。不得在聊天室、论坛、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敏感信息。

 

第十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单位领导负责局机关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安监站负责具体业务跟进。其他各分管领导对分管科室、处队、站所的安全负责。各股室、处队、站所均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方面的制度。

第五十九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安全保卫观念,保持警惕,确保人身及办公安全,发现可疑情况和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处置。

第六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下班时须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妥善保管好重要文件资料。严禁将自己使用的单位钥匙,乱配给别人,调离人员应及时将钥匙交回单位。

第六十一条 办公区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严禁私自接拉电源,乱接电线。

第六十二条 财务室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办公桌内严禁存放现金过夜。

第六十三条 办公室要落实城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强机关管理。要科学划定停车区域,指导门房做好机关大院车辆进出、停靠、疏导、安全管理等工作;要加强巡查工作,做好办公大楼和机关住户楼栋的安全检查,严防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第六十四条 出现重大事故及严重事件要按规定在报告主管领导后,两小时内报上级机关,并写出书面材料,对不及时上报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  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 凡是本单位工作中形成的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整理立卷归档,集中管理。

第六十六条 本单位日常工作中所形成的重要文件资料(包括请示件及领导批示件)由承办人员办理完毕,并经整理后送交档案室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六十七条 上级文件按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整理入档的必须严格管理并按规定入档。

第六十八条 局机关负责的所有产权证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及相关资料统一由档案室保管。

 第六十九条 档案原件一般不借出,凡需借出、抄复制的材料,经领导批准、审查核对并按规定登记后方可借出事抄复制,由档案员负责限期收回,并检查档案是否完整。

 第七十条 查阅档案必须在指定的地点查阅,不得拆散档案、撕去其中文件材料或涂改,不得翻阅无关内容,不得将案卷给予他人阅读,摘录、复制的档案文件,必须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第七十一条 搞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霉、防潮、 防高温等保护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七十二条 每年2月底前各股室、处队、站所需将上年度要存档的资料移交档案室,档案室在每年的6月底前将上年度档案整理入档。

 

第十  首问负责制度

第七十三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干部群众来我局办事或来电来信,第一个接待的工作人员。

第七十四条 首问责任人的职责:

1.热情、礼貌接待来访,耐心回答来电的询问。

2.认真听取干部群众的办事要求和情况反映。

3.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推诿;对不属于自己本职工作范围的,是群众来访的,要主动告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处理,并主动帮助联络。做到首问必答,首问必释,是来电、来函的,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和科室处理。

4.对需按一定程序才能办理,或一时无法答复和解决的问题,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告知相关事宜,能够办理的要及时办理;自己不能办理的要跟踪催办,保证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和落实。

5.对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事项,要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承办的职责单位。

6.对干部群众应当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以礼相待。

第七十五条 首问责任人要切实负起首问责任,不能冷落来办事的群众,不能简单、粗暴地回答群众的询问。对首问责任人违反职责的要按以下规定处理:

1.第一次被投诉后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

2.第二次被投诉后经查证属实的,当事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3.第三次被投诉后经查证属实的,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并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  工会制度

第七十六条 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会、局党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积极主动地开展局工会工作。

第七十七条  坚持党组织对工会的领导,坚持工会工作的政治方向,坚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工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七十八条 围绕行政工作中心开展工作,维护行政的权威和政令的统一,做好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济等工作。
     第七十九条 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积极为职工排忧解难,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第八十条 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工会积极创造条件,广泛组织职工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使职工在活动中受到熏陶,教育、锻炼的同时,增强工会的凝聚力,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工会活动必须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报局党组会议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十一条 严格工会的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正确使用。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要独立建立银行帐户,实行单位核算。根据审定的预算,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
      第八十二条 严格根据《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实行)》的通知》执行。

 

第十  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第八十三条 凡本局干部职工入党、提干、任职、换岗和进人,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公布办理结果。

第八十四条  对财务的预算、决算及重大财务开支,均由班子成员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向干部职工全体会议通报。

第八十五条 干部职工评先、评奖、评优,均由干部职工全体会议民主评议,局班子成员会议审查确定;对干部职工的党纪政纪处分,由班子成员会议或扩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同时向职工大会通报情况及处理结论。

第八十六条 按照上级要求,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十五  考勤制度

八十七 工作考勤由各股室、站所、处队的负责同志负责逐日登记;局领导由局办公室负责逐日登记。学习及会议考勤,全局职工大会由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局务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各股室、站所每月的最后一天将考勤结果送办公室存档,各处队办公室自行存档,作为计发岗位津贴和年终奖的依据。
  八十八 各股室、站所、处队负责考勤登记的同志,要认真履行职责。考勤要及时,登记要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办公室将对各股室、站所、处队的考勤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八十九 全体职工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上班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或做私活、吃饭、串岗、玩电脑游戏、聊天等一切与上班无关的事项。 

九十 执行国家双休日、年休假制度。双休日期间如因工作需要(含出差、开会、下乡、办理突发性工作、中心工作等)照常上班。

九十一 外出下乡、出差的干部职工均实行报告登记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要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要向分管负责人报告。需要请假者,要按正常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捏造事实请假、出具假病假证明,不请假无故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十六 值班制度

第九十二条 应急值班时期和节假日期间,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和职工轮流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法定节假日:清明节、端午节、五一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统一放假期间的值班由办公室另行安排

第九十三条 班人员负责做好值班期间信访、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如遇特殊和紧急情况,要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紧急时,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当班人员要根据领导意见,迅速处理,并将情况报告领导。对于不清楚,没搞准的问题不得擅自答复。

第九十四条 值班人员要写好值班日志,凡在值班期间接到的外来文件、信函、反映的情况、公务电话及具体处理情况等,都要详细记录,以备查考。当班未了事宜,要向下一班值班人员交接清楚,使接班人员了解情况并继续处理。

第九十五条 如因脱岗、漏岗或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日值班人员及值班领导相应责任。

 

十七 请销假制度

第九十六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按规定请假。

第九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须书面向准假人申明理由、时间,待批准后方可离岗。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请假审批程序:

1)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2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含3天)的,由主要领导批准。

2)科室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的,由分管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含3天)的,由主要领导批准。

3)局班子成员请假:由主要领导批准。

第九十八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看护假)、病假、丧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延长的天数按事假处理。

第九十九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享受正常年休假,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一百条 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病假累计(凭医院诊断意见)超过两个月的,年终考核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一百零一条 所有请假条(探亲假、病假、事假、婚丧假),经有关程序批准后交办公室存档备查。

 

十八 门卫值班及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 门卫值班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天8:00开大门,20:00关大门,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与门卫联系。

第一百零三条 门卫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值班室,下班及双休日期间,要经常性对办公楼及大院进行巡逻,管护好花草树木,对损害院内公共设施及花草树木的行为给予及时制止,引导好外来办事人员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并管护好停放在指定位置的各种车辆

第一百零四条 实行卫生区保洁责任制。机关大院公共卫生区由门卫负责打扫;机关大楼各领导办公室、会议室及楼梯间卫生有保洁人员负责打扫;各科室卫生由科室人员负责打扫,并保持整洁。

第一百零五条 机关全体人员下班后清理室内外卫生保持好室内清洁卫生,桌面洁净,文件物品摆放整齐,无卫生死角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头等杂物。不准随意在桌面、墙面上乱涂乱画,随意张贴。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穿着整洁保持洗手间清洁卫生,做到便后冲洗,不得乱扔杂物。

第一百零六条 上级组织的公共卫生清理活动,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十九   奖惩制度及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科室,受上级肯定或表彰的科室和个人,在年底评优评先时优先列入范围,并视情给予表彰。

第一百零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个人及其科室,将不纳入年底评优评先之列,并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第一百零九条 局属各处队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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