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连州罚﹝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名称:连州市粤北生态农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2L54932156T
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龙坪镇青石村山塘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4月1日对你养殖场涉嫌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养殖场内沼气池旁边雨水渠内有养殖废弃物渗漏至上石塘水库,内部两间猪舍的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排入上石塘水库。以上事实有连州市粤北生态农庄营业执照;连州市粤北生态农庄实际经营者黄孔峰身份证复印件、经营权转让协议;连州市粤北生态农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与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4〕3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向你养殖场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养殖场于2024年5月17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和申辩书》,陈述内容主要如下:1.此次违法行为是因极端天气印发的特殊情况,不存在主观故意。2.在我局调查中积极配合,立即开展整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3.由于家庭重大变故,经济困难,赡养母亲、抚养子女等负担较重,无力承担巨额罚款,请求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依法对你养殖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审议,认为你养殖场属首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工作,并在我局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综上所述,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采纳你养殖场部分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养殖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4﹞2号)、《送达回证》、《陈述和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养殖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的规定,你养殖场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根据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养殖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详见《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养殖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严伟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30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2024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