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五公开 > 执行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4﹞11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12-30 09:44:3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环连州罚﹝2024﹞11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名称清远市连州宝成新材料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秦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MA535P2M7T

地址:连州市西江镇大田村委会大田一社8

我局于2024921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厂区门口外露天堆放有78个放置不饱和聚合树脂的废弃吨桶(空桶)、5个放置不饱和聚合树脂的废弃铁桶(空桶),未放置于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2.你公司混合搅拌及荒料成型工序产生的含苯乙烯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但活性炭吸附装置的侧面、下方未完全密闭,存在明显废气逸散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视频与照片《责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424号)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4﹞16号)。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1210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4﹞16,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对此,你公司于1211日提交《行政处罚陈述与申辩书》,主要提出:1.露天堆放的空桶是提前放置于仓库外方便厂家装车回用,因厂家人员未准时赶到导致不规范贮存,不存在主观故意。2.关于活性炭处理环节中,活性炭吸附装置的侧面、下方未完全密闭的情况,属于未及时发现,且发现后已第一时间完成整改。综上,申请我局考虑到你公司无主观故意,积极配合调查并完成整改,未对环境造成影响,对你公司不予处罚。

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审议,认为1.你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了不饱和聚合树脂的废弃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应贮存在危险废物储存间。你公司未按要求规范贮存危险废物,存在主观放任故意,不属于不予处罚的情形。2.混合搅拌及荒料成型工序产生的含苯乙烯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但活性炭吸附装置的侧面、下方未完全密闭,存在明显废气逸散的违法行为属于《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内的轻微违法行为,你公司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三条及《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序号10的规定,我局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公司混合搅拌及荒料成型工序产生的含苯乙烯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但活性炭吸附装置的侧面、下方未完全密闭,存在明显废气逸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你公司主动申请并于20241225日在《羊城晚报》A8版刊登了《清远市连州宝成新材料建材有限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认错认罚并向社会公开道歉作出环境守法承诺。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条件,决定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情况,你公司的危险废物未放置于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的违法行为属于处罚裁量档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的规定,我局决定按行政处罚告知罚款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50%降低罚款因此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申峻材             电话:0763-6601673                    

地 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清远市连州宝成新材料建材有限公司.pdf

20241225


footer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