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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不罚﹝2025﹞5 号)


来源: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发布时间:2025-03-31 11:55:17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环连州不罚﹝2025﹞5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连州市黄村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303956691R

地址:连州市保安镇114省道黄村路段

我局于2024年4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废水(雨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询问笔录》、连州市黄村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责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5〕5号)及送达回证、《关于连州市黄村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三条第一项“(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的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已按照《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自行监测结果未超标;且你公司提供了雨水排放口土壤的自行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土壤相关指标正常,未造成危害后果。

我局于2025年3月20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连州不罚告﹝2025﹞3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废水(雨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应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完善的规章管理制度,引以为戒,确保类似环境违法行为不再发生。

联系人:申峻材             电话:0763-6601673

地 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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