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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不罚﹝2025﹞10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07-14 16:36:23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环连州不罚﹝2025﹞10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连州市潭岭水电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广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197874659H

地址:连州市九陂镇清远民族工业园荔湾路10号中小微基地综合楼第四层A401室(仅限办公)

我局于2025年2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技术改造项目更换三台发电机组(原总装机容量为37.5MW,现总装机容量为45MW),其中1#、2#机组分别于2021年9月和12月投入运行,3#机组于2023年4月投入运行,更换的三台发电机组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你公司2019年取得环评批复的《连州市潭岭水电厂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伴随着上述发电机组同时运行,该项目亦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连州市潭岭水电厂增效扩容技术改造工程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合同书》(合同编号:LZTLDCJG/SB-JZ)、潭电公司在建技改项目资金情况(截至2025年01月)、相关设备购置发票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连州不罚告﹝2025﹞10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应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完善的规章管理制度,引以为戒,确保类似环境违法行为不再发生。

联系人:申峻材             电话:0763-6601673

地 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8日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州市潭岭水电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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