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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5﹞7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08-25 17:29:16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连州市龙坪镇元璧映山红猪场

经营者:张有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2MA4WFRXJ4T

地址:连州市龙坪镇元璧映山红猪场

我局于2025年3月11日开始对你猪场进行调查,发现你猪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猪场沼液池东南侧靠近雨水渠一侧存在多个渗漏点,养殖废水从沼液池周边渗漏至外环境,第二级沼液池有少量养殖废水通过管道流入至旁边雨水渠,经我局调查了解,你猪场未安排专人对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进行运维管护,导致猪场外三级沼液池均处于未正常运行状态,根据连州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连州环监(水)Z字(2025)第015、016号)显示:3月11日你猪场外排的养殖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958mg/L,氨氮浓度为415.4mg/L,总磷浓度为71.8mg/L;养殖废水外排口上游100米处水质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mg/L,氨氮浓度为0.066mg/L,总磷浓度为0.01mg/L;养殖废水外排口下游70米处水质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634mg/L,氨氮浓度为274.8mg/L,总磷浓度为50.6mg/L,分别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三类水标准130.7倍、273.8倍、252倍。根据《监测报告》结果显示,你猪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行为已对外环境造成明显影响。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督促你猪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3月20日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5﹞7号)。后经我局执法人员多次复查,你猪场虽采取一定整改措施,但一直未能整改到位,2025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至你猪场现场检查时,你猪场仍未完成整改。2025年8月2日,你猪场向我局提交的《陈述申辩书》及附件图片显示你猪场已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实际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5﹞7号)及送达回证、现场视频与照片、映山红猪场租赁合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监测报告》(连州环监(水)Z字(2025)第015、016号)、《监测报告》(连州环监(水)W字(2025)第090号)、《监测报告》(连州环监(水)Z字(2025)第029、030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5﹞5号)及送达回证。

你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你猪场于7月30日收到我局寄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5﹞5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猪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猪场于8月2日提交《陈述申辩书》,主要提出:1.你猪场认为处罚幅度过重,接到通后你猪场已采取积极整改措施,包括:立即将猪只全部出售,停产,没有向沼液池再排水、及时进行堵漏,沼液池中的水没有向下游渗漏、沼液池的水已全部用于灌溉,原有的沼液池已种上蔬菜并生长茂盛;2.事件发生后你猪场采取的措施是有效果的,并没有对下游及周边造成不良影响;3.今年来受非洲猪瘟影响,企业经营困难,个人和猪场负债累累,恳请我局在法定幅度内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你猪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审议并认为:1.你猪场按《责令改正决定书》开展整改属于应尽义务,不属于从轻处罚情形,但你猪场已完成整改,且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可酌情减低罚款幅度。2.你猪场经营困难,不属于从轻处罚情形。根据你猪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决定部分采纳你猪场陈述申辩意见:对你猪场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减低罚款幅度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猪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猪场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陆万元整(¥ 6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猪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申峻材           电话: 0763-6601673           

地  址: 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 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州市龙坪镇元璧映山红猪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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