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东德诚化学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月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0614563350
地址:连州市城南清远民族工业园创业大道旁
我局于2025年8月14日起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8月13日下午,因你公司甲C生产车间内污水口堵塞,致使部分清洗反应釜产生的废水无法排入污水管道。你公司车间操作人员将废水直接外排至车间外雨水沟,通过公司内雨水管道排出至园区雨水管网,从而流出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清远市德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5万吨绿色柔性工艺法环氧衍生物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场视频、证据图片、《责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5〕19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5〕11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5﹞1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8.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行为表现形式为偷排20%;排污情况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其他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0%;整改情况为限期内改正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一天以下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申峻材 电话:0763-6601673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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