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连州市双利农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丽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MA4UJXQP5B
地址:连州市星子镇新村村委会下车村箯箕冲
我局于2025年8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养殖废弃物收集池已满,部分养殖废弃物从收集池较低位置的缺口溢出至外环境,且部分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5〕17号)及送达回证、《整改情况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连州市双利农场有限公司猪场建设项目)、《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连州市双利农场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5﹞12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对此,你公司于8月20日提交《陈述申辩书》提出:1.事件发生当日立即采取措施,让养殖废弃物停止外溢。2.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按要求进行开展整改工作,清理了外溢的养殖废弃物,配备安装了固液分离机,并新建了一个约700立方米的储液池并铺设防渗膜。3.已深刻吸取教训并积极配合整改,已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整改,公司经营压力大,且公司是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综上,申请我局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审议,认为你公司在事件发生当日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养殖废弃物持续外溢,且你公司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整改。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情况,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公司未配套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养殖废弃物溢出至外环境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二条第三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确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配备完整的污染治理设施,养殖废弃物溢出至外环境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申峻材 电话:0763-6601673
地 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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