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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连州罚﹝2025﹞ 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东省新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远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MA557GE01Q
地址:连州市西江镇飞鹅坪工业区B区连州市万仕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边厂房
我局于2025年7月4日起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5年6-7月间在未签订工业固体废物转运利用合同且未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情况下,委托连州市西江镇耙田村委会下柳塘村村民李小毅转运利用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李小毅将你公司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沉淀池沉渣)倾倒至连州市西江镇G323国道支路向广连高速下方向无名路段的连州-阳山交界处下柳塘村地块(经纬度:112.648996°E,24.732468°N)。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录像、西江治超站过磅单、《责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5〕2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5﹞14 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5﹞14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九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9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8%;涉及量为100吨以上,裁量权重为25%;产污单位管理类别属于简化管理,裁量权重为5%;违法程度属于委托他人利用,裁量权重为5%;所在区域属于一般区域,裁量权重为0%;整改情况属于限期内改正,裁量权重0%;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裁量权重0%;未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裁量权重为0%。罚款金额=(8%+25%+5%+5%)×100万元=43万元”。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委托不具备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格和能力的李小毅转运利用你公司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沉淀池沉渣)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元整(¥4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申峻材 电话: 0763-6601673
地 址: 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 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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