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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5﹞15 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11-25 09:16:39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SourceURL:file:///media/lenovo/LI/2025年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小毅).doc

清环连州罚﹝2025﹞15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李小毅

身份证号:4418821984*******X

地址:广东省连州市西江镇耙田村委会下柳塘村20号之一

我局于2025年7月4日起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于2025年6月-7月间组织多辆货车,将广东省新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工业固体废物(沉淀池沉渣)非法倾倒于连州市西江镇G323国道支路向广连高速下方向无名路段的连州-阳山交界处下柳塘村地块(距支路路口约700m,经纬度:112.648996°E,24.732468°N)。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录像、西江治超站过磅单、《责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5〕2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5﹞15号)。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通过邮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5﹞15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7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3;涉及量10吨以上,裁量权重为1/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上,裁量权重为1/4;所在区域属于一般区域,裁量权重为0%;整改情况为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并完全消除影响,裁量权重为0%。罚款金额=(1/3+1/4+1/4)×10万元×3=25万元”。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申峻材                电话: 0763-6601673                      

地  址: 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 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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