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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处理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6〕2 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03-10 14:41:04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环连州罚〔2026〕2 号

通报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连州市宏图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伟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MA532LWT8R

地址:连州市九陂镇清远民族工业园公园大道8号

根据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关于清远市2025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有关情况的函(粤环技复〔2025〕9号)》,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对《连州市宏图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8000万米PVC人造革,4000万米PU/PVC复合人造革迁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时,发现你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于2023年4月委托广州市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你公司编制的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设置事故应急池的容积不合理的环评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报告表》第363-637页中核算项目消防废水产生量为648m³,提出项目设置一座容积200m³的事故应急池,并认为项目厂区地面已硬底化,可用于暂存事故废水。该措施可行性不足。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调查询问笔录》《报告表》《环评服务合同》、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关于清远市2025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有关情况的函(粤环技复〔2025〕9号)》、《连州市宏图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8000万米PVC人造革、4000万米PU/PVC复合人造革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环连州审〔2024〕20号)》等证据材料证实。

我局已于2026年2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通报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的规定,你公司作为《报告表》的建设单位,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上述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申峻材                电话: 0763-6601673                      

地  址: 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 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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