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州市西江镇三块田大理岩有限公司及其管理机构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案调查报告
2018年1月4日10时40分许, 我局在对连州市西江镇三块田大理岩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2号矿口存在表土没有超前剥离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掏采形成伞檐、没有采用台阶式开采等事故隐患。2号矿口的安全管理机构是董文学为负责人,董高明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上述情况,是董文学、董高明未按开采规程组织工人作业形成的。
2018年1月4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对连州市西江镇三块田大理岩有限公司及其管理机构人员涉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进行立案调查。(案号:连安监立〔2018〕1号 )
一、企业基本情况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91441882324902801J),企业名称:连州市西江镇三块田大理岩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连州市西江镇大岭村三块田(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雷灿清;注册资金:人民币陆拾万元;成立日期:2014年9月25日 ;经营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大理岩开采;发证时间:2017年4月19日。
2、《安全生产许可证》(粤FM安许证字[2015]RUa008Ⅰ),单位名称:连州市西江镇三块田大理岩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黄叶可;注册地址:连州市西江镇;经济类型:普通合伙;许可范围:露天大理岩开采,有效期:2015年1月9日至2018年1月8日。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现场检查, 连州市西江镇三块田大理岩有限公司(2号矿口)的表土没有超前剥离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存在掏采形成伞檐,且没有采用台阶式开采。针对上述情况,连州市安全监管局现场下达《现场检查记录》(连安监检记〔2018〕矿-1号)。
三、调查询问情况
2018年1月15日,我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矿口负责人董文学、董高明了解核实情况,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包括调取连州市西江镇三块田大理岩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人员《身份证》等相关证照及资料。
四、主要证据
1、企业营业执照1份、采矿许可证1份和安全生产许可证1份(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的法律主体);
2、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检查时该公司存在上述违规行为;
3、现场照片3份(证明检查时该公司存在上述违规行为);
4、询问笔录2份(证明检查时该公司存在上述违规行为);
五、违法事实认定
违法事实一:表土没有超前剥离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在烟花爆竹经营许;
违法事实二:存在掏采形成伞檐;
违法事实三:没有采用台阶式开采。
六、处罚建议和法律依据
连州市西江镇三块田大理岩有限公司(2号矿口)涉嫌存在:1.表土没有超前剥离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2.存在掏采形成伞檐;3.没有采用台阶式开采。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其作出:1、警告,并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2、警告,并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3、警告,并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三项处罚合并,警告并罚款45000元(肆万五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董文学、董高明违章指挥从业人员作业,导致2号矿口开采现状与露天矿山开采规程要求不符,如表土没有超前剥离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掏采形成伞岩、没有采用台阶式开采等。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警告,并分别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和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特此报告。
调查人:潘俊斌、程晓剑、杜航
201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