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8年6月6日对连州市莲芯投资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连州市莲芯投资有限公司存在事故隐患,该矿山企业未在破碎线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存在的问题无法保证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下达了现场处理决定书( 连 )安监现决〔2018〕矿- 5 号:责令连州市莲芯投资有限公司破碎线暂时停产停业,较大危险因素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
以此通告
连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