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罚字〔2019〕5号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炜铧矿产有限公司:
地址:连州市龙坪镇新圳工业园
工商执照注册号:91441882663368957E
法定代表人:李春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连州市炜铧矿产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核实该你公司新增一台雷蒙机,该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向连州市炜铧矿产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新增一台雷蒙机建设项目立即停止施工建设,对该公司新建项目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监察记录表》,并对该公司法人李春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相关证据:
证据一:2018年10月29日对连州市炜铧矿产有限公司新增一台雷蒙机建设项目的未批先建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2018]A64号)。
证据二:2018年10月29日对连州市炜铧矿产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了该公司新增一台雷蒙机、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三:2018年10月30日对连州市炜铧矿产有限公司法人李春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法人李春江承认新增一台雷蒙机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该项目总投资金额为伍万元人民币。
证据四:连州市炜铧矿产有限公司新增设备部分照片。
证据五:连州市炜铧矿产有限公司新增一台雷蒙机设备合同复印件证明材料。
证据六:连州市炜铧矿产有限公司法人李春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局已经于2019年3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9]5号),你公司已表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认为,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态度良好。特此我局对你公司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伍佰元人民币。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