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罚字﹝2019﹞15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行政处罚
决定书
连州市华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松山脚矿场分公司
地址:连州市龙坪镇石桥村委会松山脚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882564537794F
法定代表人:张剑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12月6日对连州市华丰科技有限公司松山脚矿场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企业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2018年12月6日对连州市华丰科技有限公司松山脚矿场分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
证据二:2018年12月6日对该公司负责人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负责人承认该公司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
证据三:2018年12月6日拍摄的现场照片。
证据四:《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字[2018]35号)一份。
证据五:张剑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连州市华丰科技有限公司松山脚矿场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环评批复文件一份,环评文件复印件一份。
2019年6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9]15号),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对你公司进行处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