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罚字﹝2019﹞16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行政处罚
决定书
连州市骏业建筑原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连州市巾峰村委会陈屋村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882590059837N
法定代表人:黄书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12月7日对连州市骏业建筑原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2018年12月7日对连州市骏业建筑原材料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该公司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
证据二:2018年12月7日对该公司负责人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该负责人承认该公司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
证据三:2018年12月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
证据四:《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字[2018]36号)一份。
证据五:黄朝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环评批复文件一份,环评文件复印件一份。
2019年7月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9]16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间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对你公司进行处罚。由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工作,主动消除影响,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拾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