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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罚字﹝2019﹞16号(连州市骏业建筑原材料有限公司)


来源: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发布时间:2019-07-15 15:03:48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连环罚字﹝201916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行政处罚

决定书

 

连州市骏业建筑原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连州市巾峰村委会陈屋村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882590059837N

法定代表人:黄书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127日对连州市骏业建筑原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2018年12月7日对连州市骏业建筑原材料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该公司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

证据二:2018年12月7日对该公司负责人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该负责人承认该公司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

证据三:2018年12月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

证据四:《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字[2018]36号)一份。

证据五:黄朝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环评批复文件一份,环评文件复印件一份。

20197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9]16号)公司在法定期间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对你公司进行处罚。由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工作,主动消除影响,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拾万元。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201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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