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罚字﹝2019﹞21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祥发粉体有限公司
地址:连州市西江镇大田一社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8826805828247
法定代表人:刘桂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9日,我局对连州市祥发粉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扩建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增设备1套洗矿破碎机、6台亿丰磨机、1台改性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2019年5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表》,证明:你公司扩建项目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增设备1套洗矿破碎机、6台亿丰磨机、1台改性机。
证据二:2019年5月9日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扩建项目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增设备1套洗矿破碎机、6台亿丰磨机、1台改性机。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9日拍摄的照片,照片反映:你公司新增设备1套洗矿破碎机、6台亿丰磨机、1台改性机。
证据四:2019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人刘桂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法人刘桂祥承认:你公司扩建项目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增设备1套洗矿破碎机、6台亿丰磨机、1台改性机。
证据五:广州同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证明连州市祥发粉体有限公司扩建项目项目设备1套洗矿破碎机、6台亿丰磨机、1台改性机,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叁佰伍拾贰万捌仟陆佰贰拾壹元整。
证据六: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刘桂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你公司环评文件、批复验收以及排污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019年8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9]21号),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你公司进行处罚。依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叁佰伍拾贰万捌仟陆佰贰拾壹元整的百分之一即人民币叁万伍仟贰佰捌拾陆元贰角壹分。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