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ZBG2023006
连住建〔2023〕187号
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连州市瓶装燃气配送服务车辆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连州市各瓶装燃气企业:
《连州市瓶装燃气配送服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按照《暂行办法》部署,依据职责制定本部门细化方案,形成“源头管控和路面联动”相结合的送气车辆规范管理模式,各瓶装燃气企业加强送气服务车辆和人员日常管理,有效落实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安全经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1日
连州市瓶装燃气配送服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连州市瓶装燃气充装配送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加强配送车辆以及配送服务的统一安全管理,保障瓶装燃气的正常供应,提高瓶装燃气配送的行业形象和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方便全市人民享受更快捷、更安全的送气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连州市范围内,瓶装燃气企业用于送气服务的车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为了加强市场安全管理,瓶装燃气企业应在城市建成区、各镇(乡)范围分别采用以下两种送气服务模式进行管理。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送气车辆采用统一车型的电动三轮车及规定气站二轮摩托车,其他车辆均不得作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送气服务车辆。
其他镇(乡)范围内的送气车辆采用统一车型的送气电动三轮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相结合的模式。
第四条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监大队)、市交通运输局建立日常沟通和执法检查联动机制,逐步形成“源头管控和路面联动”相结合的送气车辆规范管理模式。
第五条 各瓶装燃气企业应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燃气行业的送气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送气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学习管理制度。按要求落实送气电动三轮车规范通行工作,加强对车辆及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第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送气服务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熟练掌握电动车安全驾驶技能,应当取得驾驶资格,经统一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送气服务过程中,驾驶员必须穿着印有所属企业字样的工作服,统一佩带送气工证、身份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不包含电动三轮车、农用车等其他车辆)进行送气的企业,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许可。
第二章 车辆配置规范
第七条 统一送气电动三轮车的车辆规格。车辆不得使用封闭式箱体,城市内通行的送气电动三轮车车厢长度不得超过2.1米,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满足工信部规定。
第八条 送气服务电动三轮车、二轮摩托车加挂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确定,号牌共分三段组成:第一段为连州市域代码,显示“连州”中文字样;第二段为燃气企业拼音缩写代码(两位数);第三段为三轮车编号(三位数)从001开始连续编码,号牌为蓝底白字。
第九条统一送气电动三轮车、二轮摩托车的外观标识。外观要求整洁干净,车漆无大面积明显剥落,且必须喷绘统一颜色,有易燃气体警示标志,厢体前后悬挂电动三轮车车号、标示服务及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统一车型的送气电动三轮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均应配备充足的干粉灭火器。
第十一条统一送气车辆定位系统接口。各瓶装燃气送气车辆应按城镇燃气信息监管平台要求,配置GPS或北斗定位系统,满足定位、行驶记录、警示等功能,并保持实时通讯在线。同时,预留与管理部门的监控平台传送信息的接口。
第十二条 燃气配送服务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对车辆进行投保。要求“一车一险”、“车保对应”。
第十三条 统一送气车辆的信息管理界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燃气经营者建立瓶装燃气送气车辆的统一监管平台,实现各管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联动执法,以加强车辆有序管理,并建立动态淘汰机制。
第十四条 所有用于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电动三轮车、二轮摩托车需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备案,经备案的车辆,发放专用号牌。未经备案的车辆,不得进行瓶装燃气送气服务。
第十五条 合理控制配额总量。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前提下,在保证各企业需求的基础上,合理控制送气服务车辆总量。
第三章车辆通行规定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行驶速度。危险品运输车行驶速度应低于路段限速要求和其他限行限速规定;电动三轮车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相关规定,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km/h,最高倒车车速应不大于5 km/h,且应装有倒车语音提示装置。各送气服务车辆需明确装载核定数量。
第十七条 燃气企业加强对送气电动三轮车、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培训教育,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送气车辆在送气过程中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若符合简易程序处理条件的,可按简易程序处理后及时放行;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因调查取证需要,可以依法暂扣车辆,事故车辆所载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核实处理,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及时放行车辆。
第十八条送气车辆装载的气瓶数量不得超过核定数量(二轮摩托车装载不超2个气瓶),运输过程中气瓶应作固定处理,不得横卧、倒放、叠放。
第十九条 专车专用,瓶装燃气配送服务车辆用途仅限于车辆所属经营企业瓶装燃气配送服务,不得装载除气瓶以外的其他任何货物。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各瓶装燃气企业要加强对送气服务车辆和人员日常管理,有效落实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安全经营。各瓶装燃气企业对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并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如有人员或车辆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备。燃气企业负责对配送车辆及人员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瓶装燃气企业应加强对用户端安全教育和入户安检工作。
(1)加强配送服务宣传,提升用户对送气服务真伪度的辨识,防止不当欺诈行为;
(2)加强用户安全用气宣传教育,提升用户安全用气意识;
(3)加强入户安检,发现用户存在安全用气隐患的,要及时督促和协助用户消除隐患,预防用气事故发生。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瓶装燃气送气服务车辆和送气人员的年度统计工作。在每年年初将确定的清单抄送给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局、属地镇(乡)等相关单位。如有变更,应及时补充告知。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送气电动三轮车、二轮摩托车监管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牵头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其他镇(乡)范围内的送气电动三轮车、二轮摩托车监管由各镇(乡)派出所负责;道路危险品运输的载货汽车运输过程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监管。
第二十四条 监管内容包括送气电动三轮车、二轮摩托车外观标志、人员及车辆持证上岗、气瓶安全放置、车辆规范配置、车辆规定通行、车辆投保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将送气服务车辆的交通违法情况定期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违法情节采取对车辆所属燃气企业负责人约谈、取消备案、列入黑名单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监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针对查实的违法违规事实情况,要按照国家、省有关燃气及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送气服务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责令拒不整改或违法情节严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建议所属燃气经营企业进行解聘,并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得再行从事连州市范围内的送气服务工作。燃气企业违反相关燃气法律法规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进一步立案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送气电动三轮车、二轮摩托车实行退出机制,存在以下行为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回备案牌号:
(1)一年内多次(三次以上)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用于配送燃气气瓶以外经营用途的;
(3)车辆保险逾期未续保的;
(4)所属燃气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停止经营送气业务的;
(5)车辆违规运营载客的;
(6)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不得从事有关活动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