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星府﹝2016﹞91号
关于设立星子镇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通知
各办公室、村(居)委会、机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政府法律顾问室是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政府法律事务办理工作的重要载体和平台,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是保障依法决策,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措施。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现将设立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办公地点设在镇司法所,日常工作由镇司法所承担。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由彭贤胜(镇司法所长)担任;副主任由彭园园(镇司法所干警)担任。
二、镇人民政府首批法律顾问:
(一)确定彭贤胜、彭园园2位同志为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因退休或不再从事政府法律顾问事务工作的,不再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二)聘请广东北湖律师事务所欧阳梅为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用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止。
连州市星子镇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30日
星子镇党政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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