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星府﹝2016﹞115号
关于转发《连州市新时期精准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
为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现将《连州市新时期精准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州市星子镇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
星子镇党政办公室 2016年12月28日印发
连州市新时期精准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6-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1〕412号),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6〕16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省、清远市、连州财政安排下达直接促进扶开发帮扶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教育和医疗保障的扶贫开发资金。帮扶单位筹措资金、贫困村自筹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新时期脱贫攻坚的扶贫开发资金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扶贫资金必须按照《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规定用途专款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挪用。
第四条 由行业部门管理的扶贫资金。按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分散分布贫困户扶贫开发项目由镇为项目单位,相对贫困村扶贫开发项目由村为项目单位,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向市扶贫办、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绩效评价(自评)。
第六条 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具体要求按《清远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清财农[2005]93号)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扶贫办职责:
1、根据上级要求,综合评估筛选出可行的项目,做出资金使用计划向上级报送。
2、按上级批准的项目要求,布置项目的实施。
3、扶贫办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力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确保项目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有关报账资金所反映的内容与项目实施情况一致。
4、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5、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
6、对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镇(乡)政府职责
1、组织申报本辖区内的扶贫资金项目和实施分散分布贫困人口的扶贫开发项目
2、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3、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4、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项目资料。
5、对扶贫资金使用的合法性、项目工程质量、项目按期完成、项目使用效益负责。
6、配合各级审计机关和其他部门开展资金审计工作。
第九条 财政局主要职责
1、审核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立项资料和报账手续是否完备,做出扶贫开发资金年底预算安排和调整。
2、下达、拨付资金,办理本级资金结算和报账管理。
3、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各级审计机关和其他部门开展资金审计工作。
第十条 镇财政所主要职责
1、负责办理镇村扶贫资金的拨付并做好扶贫资金的帐务处理。
2、配合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
3、配合各级审计机关和其他部门开展资金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驻村工作队和村委会的共同职责
1、按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公平、公正、公开地分配扶贫资金,制定精准扶贫资金安排使用方案。
2、落实到户到村帮扶项目,到户帮扶项目,要确保扶贫资金100%到贫困户帮扶项目中;到村的帮扶项目要严把要工程质量关,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建设,做好后续维护管理工作。
3、帮扶单位驻村队员全程参与工程管理、工程验收、工程结算及报账工作。
4、办理相关报账手续。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扶贫开发资金按要求专项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的项目。主要包括:
1、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包括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
2、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高技能和实现就业。包括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
3、为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包括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扶贫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金,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等。
4、建立资产收益扶持机制。包括以招投标方式投入设施农业、林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资产,将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等。
5、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微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微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微小型建设项目建设金额一般不应超过20万元。
(二)扶贫开发资金不得用于: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6、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企业担保金。
10、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11、其他扶贫到村、到户范围以外的任何支出。
第十三条 扶贫资金报账材料
(一)到户帮扶资金
1、到户帮扶项目由镇村填报资金使用申报书、申报明细表。
2、精准扶贫资金安排使用方案批复文件。
3、到户帮扶项目验收表、公示资料、贫困农户签收表、实施单位承诺书。
4、提供合法凭证(包括购买种苗、生产资料合同发票、货物验收签单及提供服务单位资质文件等资金支付凭证原件)。
5、镇(乡)政府验收材料(包括验收报告、资金支出明细、请款表等)。
(二)到村帮扶项目资金
1、资金安排使用方案批复文件。
2、项目实施有关合同,项目实施前、中、后对照的照片,施工单位与村现场工程量签证表,镇(乡)政府组织现场验收表,工程结算审核书,项目公示资料。
3、镇(乡)政府出具验收报告、资金使用明细表、资金申报承诺书、实地核查表、资金请款审批表。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由镇(乡)村委会选取和申报。扶贫开发项目的选取要结合镇(乡)村实际,在充分征求贫困人口意愿的基础上,按分类指导、精准帮扶、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要求研究确定。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经县(市)政府批准后,由镇(乡)村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中,散居贫困人口扶贫开发项目由镇(乡)负责具体实施,相对贫困村扶贫开发项目由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镇(乡)财政所、村都要建立扶贫开发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建立资金拨付台账,及时分类存档,要善保管备查。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应严格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办理。扶贫开发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根据项目所属级次,分别由市、镇、村有关单位负责使用和管护。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制度。
1、市、镇、村要实行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
2、县、镇要建立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台账,依据新时期精准扶贫信息平台,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报送省扶贫办、省财政厅。
3、实行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制度。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开展对本市上一年度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上级扶贫办和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绩效目标的事前审核、项目实施的事中绩效督查、项目效果的事后评价等工作。年度终了后一个季度内完成上一年度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自评报告上报上一级扶贫办、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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