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州市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实施案》《连州市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及维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连州市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2-20 10:00:00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QYLZ2017005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信访局、市委政法委,市林业局、市、市司法局、市森林分局:
《连州市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实施方案》《连州市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及维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连州市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操作规程》业经连州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连州市林业局反映。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0日
连州市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实施方案
为贯彻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创建“和谐连州”,积极化解我市的山林权属争议,预防群体和恶性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等全国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地方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实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处山林权属争议的指导思想
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进一步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依法做好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迅速化解因山林争议引发的上访和不稳定因素,确保农村稳定发展,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稳定社会和农村发展的大局。
二、调处山林争议的工作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处的原则;
2.属地管理的原则;
3.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原则;
4.预防为主、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维护稳定的原则;
5.依法办事、合情合理、调早调小调了的原则。
三、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机构的设立
各镇(民族乡)要成立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办公室,由各镇(民族乡)分管林业工作的领导兼任主任,司法所所长、林业工作站站长兼任副主任,从司法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林业工作站中各指定一至二人组成,调处办挂靠镇(民族乡)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与镇(民族乡)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合署办公。各镇(民族乡)的调处机构人员名单请在2017年1月底前报送市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
四、市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机构的职能
1.负责山林权属争议的立案、调查、调解,并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全程办理山林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决定的全部工作。
2.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跨省、市、县边界山林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3.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并负责组织实施连州市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或相关规定,承担山林权属争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
4.参与山林权属争议特大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平息山林权属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5.负责全市山林权属争议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情况排查、数据统计、工作布置、经验总结、行为规范、关系协调、业务指导等工作。
6.负责对各镇(乡)的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7.办理有关山林权属争议的来信来访。
8.承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山林权属争议的提议。
9.负责对相关案件的资料归档工作。
10.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开展
市内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由当事人向其所在地的镇(民族乡)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办公室申请确权处理,所在镇(民族乡)人民政府要作出调处决定。同一镇(民族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权争议,由市调处办依法调处(当事人也可以向所在镇(民族乡)调处办申请人民调解,调解不成的,报送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市调处办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对跨镇(民族乡)的山林权属争议,镇(民族乡)调处办应当告知并协助申请人填写好确权申请资料,直接向市调处办申请调处。
各级调处机构要建立完善的调处文件登记、签收送达和归档制度。
本实施方案自二0一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连州市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及维稳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随着林改的不断深入,林地开发利用不断加大,林地价值不断攀升,林农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山林权属争议随之凸显,山林权属争议已成为我市群众集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成为影响我市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我市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努力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严格按照“三严三实”要求,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深入开展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的专项治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
用三年的时间,通过扎实有效地开展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的专项治理工作,山林权属争议每年的调处率达85%以上,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我市的社会和谐稳定,为我市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成立连州市山林权属争议调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指导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组 长:刘泽和(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组长:吴志刚(副市长)
副 组 长:何旺友(市委办副主任、信访局局长)
黄洲敏(市府办副主任)
何仁辉(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严世志(市林业局局长)
叶文榆(市司法局局长)
余 庆(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局长)
成 员:市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办公室主任、各镇(民族乡)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由严世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下设两个专项治理工作小组:
市指导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材料汇总和上报,督促和指导镇(民族乡)工作。
组 长:严世志(市林业局局长)
副组长:毛玉坤(市林业局副局长)
苏 铭(田心保护区副主任、市林业局主任科员)
余 庆(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局长)
成 员:由市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市政府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办公室组成。
镇 (民族乡)组: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
组 长:各镇(民族乡)长
常务副组长: 各镇(民族乡)副书记
副 组 长:各镇(民族乡)分管林业工作领导
各镇(民族乡)分管维稳工作领导
成 员:由各镇(民族乡)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办公室、司法所、林业工作站等组成。
四、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活动为期三年,从2017年1月起至2020年12月止,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月)
1.市政府成立山林权属争议调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林业局和各镇(民族乡)分别成立市指导组及镇(民族乡)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2.市指导组、镇(民族乡)组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制定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于2017年1月底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实施阶段(2017年1月-2020年12月)
实行重心下移,紧紧围绕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化解山林权属争议案件。
(1)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做好前端防范,科学稳控,对排查出来的山林权属争议,要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早办结,切实把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问题解决在基层,社情稳控在当地,杜绝因矛盾调处不及时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越级上访现象。
(2)市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主要负责调处好跨镇(民族乡)和跨村的比较复杂、问题比较严重的山林权属争议,督促和指导好各镇(民族乡)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办公室开展工作。
(3)各镇(民族乡)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办公室主要负责镇(民族乡)内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对市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按分类明确归各镇(民族乡)、且尚未办结的积案,各镇(民族乡)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办公室应当集中力量迅速处理。
(4)各镇(民族乡)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办公室要贯彻执行《连州市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实施方案》,《连州市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操作规程》,加强业务学习,主动积极调处本镇(民族乡)范围内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不能出现推、拖现象。
(5)各镇(民族乡)成立有专职人员办公的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2020年12月)
1.市指导组、镇(民族乡)组对专项治理工作每年年度要进行小结,由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考核。
2.市指导组、镇(民族乡)组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于每年的12月上旬报告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于2020年12月中旬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通过科学总结,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工作经验进行归纳和提升,使之转化为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五、主要措施
(一)深化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的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治理力度,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高度,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专项治理工作例会,听取市指导组、镇(民族乡)组的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督促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落实目标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三到位”。对工作不到位,出现推诿、拖延现象,使群众利益遭受严重损失或引发集体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工作动态,积极研究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
(五)注重工作实效。按照动员部署、专项治理、总结三个阶段要求,分阶段有步骤地落实专项治理工作各项任务,市指导组、镇(民族乡)组组长要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迟缓、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等问题。
(六)推广典型经验。各镇(民族乡)要注意发现治理工作中创造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并予以推广,典型引导,以点带面,推动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七)建立激励机制,严格落实奖惩
1.奖励。参照英德、清新、阳山等县(市、区)的成功做法,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工作的推进给予奖励。
对通过协商签订调解协议解决或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并得以案结事了人和的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案件,300亩以下的,每宗奖励1000元;300亩以上(含300亩)至1000亩以下的,每宗奖励2000元;1000亩以上(含1000亩)的,每宗奖励3000元。奖金发放办法是:镇(民族乡)办结的案件,办案人员、镇(民族乡)政府各占50%,市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人员调处的每宗案件奖励金全部发给办案人员。2021年起,奖励标准是:300亩以下的,每宗奖励500元;300亩以上(含300亩)至1000亩以下的,每宗奖励1000元;1000亩以上(含1000亩)的,每宗奖励1500元,奖金均奖给办案人员。奖金全部由市财政划拨。
以上奖励,各镇(民族乡)须在每年12月上旬将有关材料或案件卷宗(复印件)送市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审核无误备案后,由市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出具证明(市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的由市林业局出具证明),镇(民族乡)到市财政局领取相应的奖金;市调处办或市林业局法制股处理的案件,市财政局统一拨给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局发放给办案人员。
2.惩罚。结合年度考核,对专项治理工作不重视、工作不到位,出现推诿、拖延现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重点督办,被重点督办期间单位的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不得提拔、评先、评优。因工作不到位造成群众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将追究其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本方案自二0一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连州市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
工作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调解处理工作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市内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的协商、调解、处理,适用本操作规程。
二、来访来信来电的办理
凡涉及到林权争议的来访来信来电,林权争议调处机构的接访接信接电人都必须做好登记,凡属林权争议的,要告知信访人可以按照林权争议的规定申请调处。
凡不属林权争议的来访来信来电,林权争议调处机构的接访接信接电人都必须向来访来信来电人告知正确投诉方向。
凡涉及到上级或相关部门转办的来信,林权争议调处机构都必须指定专人审核办理,并书面回复转办人及信访人。
三、林权争议的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人与争议的森林林木林地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调处对象、具体的调处请求、具体的事实依据的林权争议调处申请,镇(民族乡)调处办或市调处办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及时办理。
(二)申请人必须提交的证据材料
1.向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林权争议申请书
2.如实填写并递交《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
3.提交有关权属依据、证据等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还原件;
4.提交该争议山场权属依据的万分之一的四至范围地图,并在四至范围图上注明争议的山名、地名和附近山名、地名,并签名(盖章)及按指摸。
5.能反映林权争议范围经营管理状况的书面材料及事实证据;
6.申请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及委托他人代理的《林权争议调处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7.能证明林权归属的证人证言书面材料(包括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
(三)林权争议调处申请的审查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后,属于镇(民族乡)范围内的林权争议,由申请人所在镇(民族乡)调处办进行初步审查合格后,再交由市调处办审查;属于跨镇(民族乡)发生的林权争议由市调处办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林权争议调处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是否按要求正确填写;
3.申请人是否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4.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
5.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份数是否满足办案需要。
审查中对申请人应交未交的证据材料必须告知其补交,对申请人提交伪造、变造、涂改的证据材料必须依法收缴,对申请人提交不规范的材料必须及时退回加以完善。
(四)林权争议调处申请的受理。
1.发生林权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林木林地权属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收到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组织调解。
当事人可以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林权争议调解员名单中选择调解员,或者选择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人,由调处机构协调进行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处机构可以推荐调解员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林权争议调解员参与调解的交通劳务费由调处机构支付。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调处。
2.山林权属争议行政调处的管辖受理
(1)镇(民族乡)范围内的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权争议,由所在地的镇(民族乡)调处办受理和调处;镇(民族乡)范围内的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林权争议,由市调处办受理和调处;跨镇(民族乡)发生的林权争议由市调处办受理和处理。
(2)调处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加盖专门印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在林木林地所在地的有关村予以公告,公示期为三十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人民政府下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林权争议受理申请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调处机构将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处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用于归档的经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复印件。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反请求。
四、被申请人的确定与其义务
(一)对同一林权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调处,或者由林权争议调处机构通知参加调处。
(二)被申请人除提交《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答复书》外,还必须提交相关权属的证据材料。
(三)被申请人必须参与并配合本林权争议的调解处理工作。
五、林权争议的调查取证
林权争议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实地勘查和调查取证二个主要环节。
(一)实地勘查。由调处人员主持,应当通知争议各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按规定推举的代表、所委托的代理人、村(居)法律顾问到场,同时通知当地有关镇(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负责人参与见证。以上人员一起到争议实地进行踏看,查实争议的山名、四至、面积,林地属性,林木种类和生长、种植,当事人所持权属证件所载四至的界址位置及管辖情况等。
实地调查中,要求主持人用万分之一地形图勾绘制作出《现场勘验图》,并根据需要做好《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上必须标明争议的山名(包括附近的山、地名)和四至,用红或黑实线勾出争议范围,标上各方当事人所持权属证件所载山名及四至界址的具体位置,争议范围内的林种、树种及分布、耕地范围、地表物等的具体座落位置。
制作完成的《现场勘验图》,应有当事人、主持人和参加人员的签名,图上标记的界址、山名、地名应有称谓该界址、山名、地名的当事人按指模(统一用右手中指)认可。
争议范围确定之后,调处机构下达《维持争议林木林地现状通知》,以书面形式告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在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转让、租赁、承包有争议的林地,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建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造林、采种、采脂等生产性活动,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办理林木采伐证、林权证等,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
(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主要包括对当事人和有关知情人员进行问询调查、查找有关权属证明资料等内容,目的是为了查明争议的权属归属,了解整个争议原因,为政府确权提供事实证据。
六、林权争议的协商调解
调查取证工作完成之后,案件主办人组织争议当事人召开协商调解会议(或多次)。协商调解会议由案件主办人灵活主持召开 。
对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主办人应当场协调各方当事人签订《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协议书》。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并经调解机构盖章确认之日起生效,并由调处机构将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按规定推举的代表、所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作为附件,同时送本级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林权争议的行政处理
(一)镇(民族乡)范围内发生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权争议,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所在镇(民族乡)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镇(民族乡)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主办人必须写出处理决定(草案),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交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核如需补充证据材料或修改处理决定草案的,由案件主办人负责跟踪办理。
(二)镇(民族乡)范围内发生的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林权争议,经市调处办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由市调处办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后发放给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经审核如需补充证据材料或修改处理决定草案的,由市调处办负责跟踪办理。
(三)跨镇(民族乡)发生的林权争议,经市调处办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市调处办的案件主办人员必须写出处理决定(草案),连同相关证据材料经市调处办审核,呈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核如需补充证据材料或修改处理决定草案的,由案件主办人员负责跟踪办理。
(四)行政处理决定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职务;
2.争议的主要事实;
3.人民政府认定的事实与依据;
4.作出决定的法律法规政策;
5.处理决定事项;
6.在万分之一地形图上勾绘争议和处理的权属四至范围及处理界线、标注争议的山名四至、面积等,作为处理决定的附图。
(五)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调解协议或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涉及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水库移民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当依法报有关行政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调解协议和处理决定无效。
(六) 林权争议受理后,调处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解,调解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
调解期限自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算,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明材料的,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七) 林权争议行政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协议的,调处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下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自行政调解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
八、林权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当事人不服所在镇(民族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并申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的,由案件主办人负责草拟行政复议书面答复,经镇(民族乡)主管领导审批后,连同相关证据材料送市林业局,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当事人不服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并申请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的,由案件主办人负责草拟行政复议书面答复,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报市主管领导审批后连同相关证据材料送清远市人民政府。
(三)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办理应诉具体工作。
九、林权争议调处法律文书及送达
(一)林权争议调处法律文书
1.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答复书;
2.当事人或法定代表身份证明,林权争议调解处理授权委托书;
3.林权争议立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4.关于提交书面答复的通知;
5.维持争议森林林木林地现状通知书;
6.林权争议调解协议书;
7.林权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
8.林权争议行政复议决定书;
9.林权争议行政判决书。
(二)林权争议调处法律文书的送达
1.以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由镇(民族乡)调处办送达;以连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清远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由连州市调处办会同镇(民族乡)调处办送达;以法院名义作出的由法院送达。
2.林权争议调处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
(1)送达人可将法律文书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手中,必须办理送达回执;
(2)法律文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领的,可由在场人见证并办理留置手续;
(3)特殊情况的可采取挂号邮寄方式送达,但必须以邮件汇票作凭据。
十、林权争议调处法律文书的归档
林权争议调处完结后,各级调处机构应根据《档案法》将卷宗整理归档。
本操作规程自二0一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补充说明:
根据《印发连州市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实施方案连州市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拟对办结的新版林权证更正、注销及山林纠纷调处实施奖励,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报市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审查合格并备案才能列入奖励范畴。
1.新版林权证更正。新版林权证发生争议,通过组织争议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新版林权发证争议,并完成新版林权证更正程序的(必须是宗地附图的四至范围发生变更)。
2.新版林权证注销。由市林权换发证办公室受理后,各镇(民族乡)领回去按注销林权证操作规程进行调解处理办结的。
3.调处山林纠纷。各镇(民族乡)范围内涉及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权争议,由镇(民族乡)调处办直接受理并调处办结的;涉及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林权争议,须由市山林调处办受理后,各镇(民族乡)领回去办结的。镇(民族乡)、市调处办通过组织山林权属争议各方当事人以协议形式解决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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