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制度
一、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确保政务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办公室负责本局信息发布工作。
三、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真实、可靠原则。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及时、准确原则。及时更新工作动态、决策信息、法律依据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
3.服务群众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假借政务信息公开名义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4.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
四、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1.部门规范性文件;
2.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实施情况;
3.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4.机构设置、职责,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情况;
5.行政执法职权、便民服务事项及行政权力运行情况;
6.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五、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务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六、政务公开,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栏、会议、网站、新闻媒体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方式公开发布。
七、政府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八、公开政务信息前要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明确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
九、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十、属于主动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应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十一、不得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
政务主动公开制度
一、主动公开范围: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主动公开重点内容:
1.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专项工作和年度计划;
3.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4.机构设置、职责,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情况;
5.行政执法情况;
6.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7.其它需要公开事项。
三、主动公开载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四、主动公开程序:由我局办公室负责公开;各科室获取的政务信息提供给办公室公开。主动公开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连州市安监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适用本制度。
二、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和依法的原则。
三、申请人可以当面向市安监局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
个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五、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六、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应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
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安全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简称保密审查)。
二、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三、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四、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
五、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秘密的政务信息,应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六、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和地方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安全稳定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七、未经保密审查,公开涉及秘密的政务信息,造成泄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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