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4+7”药品集中采购?
2018年11月,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以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和广州、深圳、西安、大连、成都、厦门7个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作为集中采购主体,集合需求量,提高谈判议价能力, 实现了药价的大幅“跳水”。
二、什么是“4+7”试点扩围?
就是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2019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扩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区域范围至全国,主要内容是以扩围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2018年度用药总量的一定比例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勾,以量换价。医疗机构按照中选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三、为什么要进行药品集中采购?
“4+7”药品集中采购是对以往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重大改革。近年来,相关部门也曾做了许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降低药品价格的尝试,药品价格虽然有所下降,但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药价虚高问题,与人民群众期望仍有差距。随着部分国产药品生产质量和疗效有了长足进步和提高,部分仿制药达到和原研药质量疗效一致水平;政府机构改革将医药管理部门职能进一步明确和优化;加上以抗癌药减税为契机,实施的降价“组合拳”,形成了降低药价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为“4+7”药品集中采购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因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启动了“4+7”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现将试点区域范围扩大至全国。目的是为了让人民群众以比较低廉的价格用上质量好的药品。
四、中选药品的疗效是否有保障?
25个中选药品包含20个通过国家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和5个原研或进口药品,其疗效都是得到充分保障的。
(一) 什么是原研药?
原研药,即过了专利期的由原生产商生产的药品。国际上药品分为专利药与非专利药。专利药,即在全球最先提出申请,并获得专利保护的药品,一般有20年的保护期,其他企业不得仿制。专利保护期结束,仿制药以更低价格进入并占领市场,专利药品销售和利润的大幅下降,这也被形象比喻 “专利悬崖”。
(二)什么是仿制药?
仿制药,是与被仿制药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给药途径和治疗作用的替代药品。仿制药具有降低医疗支出、提高药品可及性、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等重要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什么是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
随着医药科技不断进步,药品审评标准在不断提高,过去的药品审评标准没有强制要求仿制药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所以有些药品在疗效上与原研药存在一定差距,需要改进提高,这也是中国医药市场迟迟未出现“专利悬崖”的原因。
2016年3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 要求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
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保障仿制药在质量和疗效上与原研药一致,在临床上实现与原研药相互替代,不仅可以节约医疗费用,也有助于提升我国仿制药质量和制药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五、国家“4+7”试点扩围工作涉及哪些药品?
本次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共有25个品种,31个规格。
六、有哪些患者最受益?
七、此次“4+7”试点扩围药品降了多少?
2018年“4+7”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中选药品价格平均降幅度达52%,最高低96%,显著降低了患者的药费负担。2019年8月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在上海召开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启动会,将包括我省在内的26个省纳入试点扩大范围(西安市除外)。9月30日,25个中选药品最终结果公布,与“4+7”试点的25个品种相比,平均降幅25%,与2018年同通用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平均降幅59%。
八、清远市“4+7”试点扩围实施范围有哪些?
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国家组织集中药品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鼓励军队及武警等驻清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加。
清远市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执行联盟地区(广东)药品集中采购25个中选药品价格,确保完成依据中选企业数量确定的2018年购量的50%-70%约定采购量。有关部门和各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限制、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完成试点扩围任务的采购和使用。
九、国家试点(扩围)药品集中采购对患者有什么影响?
对患者的直接受益就是药价明显降低,如原研药吉非替尼片降价76%,福辛普利钠片降价68%,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相比低25%以上。同时,由于压缩了医保基金的仿制药支出,节约的资金可支持将医疗价值更高的药品纳入报销,如抗癌药等,增加患者的用药选择。
十、国家集中采购药品清远医保支付政策
执行全省统一的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不同规格的药品分开计算医保支付标准),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参保人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分担。参保人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非中选药品(除中选品种以外,与国家联采办公布的采购目录同通用名、同剂型的所有品种,下同),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人自付。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分类确定支付标准。非中选药品价格是中选药品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非中选药品价格是中选药品价格2倍以上的,根据省“第一年按原价格下调30%为支付标准,第二年在第一年支付标准基础上继续下调原价格30%为支付标准,第三年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在三年调整周期内,非中选药品价格支付标准已下调到中选药品价格的,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的统一标准,2020年以2019年底价格的70%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药品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其实际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设置过渡期,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从2019年12月29日零时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