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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连州市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来源: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4-23 14:54:5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2024年1月11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连州市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9月6日,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依法对连州市某电动车行经营的2辆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抽检。样品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于2023年9月26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2024年1月11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1台,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安全是近年产品质量监督的重点之一。本案提醒消费者,在选购时要提高安全意识,要仔细查验车辆是否有3C认证标志,切勿购买标识不清或无3C认证标志的产品。同时扫描车辆合格证上的二维码,将信息与实车进行比对。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注意索要有效票据并妥善保存。消费者如果购买到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有权退货或换货,同时可以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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