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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交通联合多部门重拳出击,查获5起驾培违规教学案件


来源:连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6-06-15 16:43:57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近日,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连州保安考场相关投诉线索,连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迅速响应,联合连州市公安交管部门、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核查与突击检查行动。此次部门协同作战、精准发力,共查处5起涉嫌违规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的典型案件,强力震慑了连州市辖区驾培市场的违法违规乱象。

  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这5起案件暴露出驾培市场在车辆管理与合规经营上的漏洞:一是R98**教练车涉嫌使用不具备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从事教学活动,导致教练车身份不明、脱离监管;二是RE6**学教练车在未完成交通运输部门备案的情况下,擅自违规开展驾驶培训业务;三是RE8**学教练车涉嫌使用未取得教练车牌证的教学车辆进行教学活动,属于典型的“黑车”非法教学行为四是RA**0学教练车,涉嫌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车身未喷涂驾校统一标识;五是RB**8学教练车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这些不合规车辆往往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和监管设备,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驾培市场秩序,更给学员的生命安全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


  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连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依法予以立案查处。接下来,执法大队将继续深化与公安交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联勤联动机制,持续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培训行为,切实保障广大学员的合法权益与道路交通安全。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八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

  (三)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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