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自然资利用发〔2024〕10号
连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有限公司(连州市粮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连州市人民政府同意(连府函〔2024〕113号),现决定如下:
一、依法无偿收回原连州市粮食局名下位于连州市东陂镇东陂大街(即原通往丰阳公路)、面积为8718.6平方米(折合13.08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连府国用(2002)第18241500012号];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单位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担保等活动;
三、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连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连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22日
(联系人:罗发芹 联系电话:0763-6626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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