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连州镇半岭村谭屋经济合作社因保管不善,将粤(2020)连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287号不动产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连州市连州镇半岭村谭屋经济合作社
代理人:谭炳星
2025年4月30日
连州市连州镇半岭村谭屋经济合作社因保管不善,将粤(2020)连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287号不动产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连州市连州镇半岭村谭屋经济合作社
代理人:谭炳星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