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西江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经连州市人民政府同意(连府函〔2025〕99号),现决定如下:
一、依法无偿收回由原连州市西江粮所转让至你单位名下位于连州市西江镇西江街地段、面积为608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连府国用(2001)第18243200009号];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单位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担保等活动;
三、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连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连府国用(2001)第18243200009号)
2.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原连州市西江粮所名下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连府函〔2025〕99号)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连府国用(2001)第18243200009号).pdf
附件2.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原连州市西江粮所名下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连府函〔2025〕99号).pdf
连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4日
(联系人:罗发芹 联系电话:0763-6626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