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大东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名下位于连州市龙坪镇大东山地段地块现状不具备开发条件,为保障你公司的合法权益,经友好协商,并经连州市人民政府同意(连府函〔2025〕135号),现决定如下:
一、有偿收回你公司名下位于连州市龙坪镇大东山地段地块、面积为19999.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收回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予以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按《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有偿收回连州市大东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19999.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连府函〔2025〕135号)确定。具体由我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公司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担保等活动;
四、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与我局签订补偿协议,并到连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1.拟收回地块地理位置图
2.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有偿收回连州市大东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19999.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连府函〔2025〕135号)
附件2.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有偿收回连州市大东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19999.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连府函〔2025〕135号).pdf
连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6日
(联系人:罗发芹 联系电话:0763-6626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