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民政殡仪馆因保管不善,将连府国用(2003)字第18247300047号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连州市民政殡仪馆
代理人:卢正和
2025年12月19日
连州市民政殡仪馆因保管不善,将连府国用(2003)字第18247300047号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连州市民政殡仪馆
代理人:卢正和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