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连州镇人民政府因保管不善,将连府集有(2014)第00043号、连府集有(2016)第00131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以上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连州市连州镇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3日
连州市连州镇人民政府因保管不善,将连府集有(2014)第00043号、连府集有(2016)第00131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以上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连州市连州镇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