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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连市监送告〔2026〕7号)


来源: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3-04 15:59:14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本局于2026年2月26日依法对连州市瑞丰种养专业合作社等下述列表3家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连州市瑞丰种养专业合作社等下述列表3家合作社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是:

  连州市瑞丰种养专业合作社未依法报送2020至2024年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税务登记状态为注销的行为属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该合作社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连州市瑞丰种养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

  连州市常青种植专业合作社未依法报送2018至2024年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税务登记状态为注销的行为属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该合作社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连州市常青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

  连州市惠农林业专业合作社未依法报送2022至2024年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税务登记状态为注销的行为属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该合作社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连州市惠农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请上述3家合作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丘燎颖、谢允智      联系电话:0763-6626447

  联系地址:连州市连州镇番禺路238号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4日


  附件:3家市场主体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列表

    当事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瑞丰种养专业合作社

  连市监处罚〔2026〕49号

  连州市常青种植专业合作社

  连市监处罚〔2026〕50号

  连州市惠农林业专业合作社

  连市监处罚〔202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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