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珍(曾用名:李佩珍)因保管不善,将连府国用字(1998)第18245700120号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以上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小珍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