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屋村民小组因保管不善,将连府林证字(2011)第4400401221号、连府林证字(2011)第4400401219号林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以上林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连州市龙坪镇袁屋村袁屋经济合作社
代理人:袁土信
2026年4月17日
袁屋村民小组因保管不善,将连府林证字(2011)第4400401221号、连府林证字(2011)第4400401219号林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以上林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连州市龙坪镇袁屋村袁屋经济合作社
代理人:袁土信
202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