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自然资利用发〔2026〕2号
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连州市人民政府同意(连府函〔2026〕38号),现决定如下:
一、依法无偿收回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位于连州市连州镇城西地段、收回部分面积为13481.76平方米(折合22.22亩)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82-2021-000026);
二、依法无偿收回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位于连州市连州镇南门大道西路北侧地段、面积为41199.99平方米(折合61.80亩)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82-2025-000022)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单位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担保等活动;
四、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收回宗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82-2021-000026)原件到我局办理变更手续;《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82-2025-000022)原件到我局办理撤销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撤销该划拨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连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21日
(联系人:何佳 联系电话:0763-6626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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