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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来源:连州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6-05-22 09:32:03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连自然资利用发〔2026〕5号

清远民族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经连州市人民政府同意(连府函〔2026〕55号),现决定如下:

  一、依法无偿收回清远民族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名下位于新塘园区地块边角地、面积为896.4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82-2023-000026);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单位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担保等活动;

  三、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收回宗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82-2023-000026)原件到我局办理撤销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撤销该划拨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连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20日                   

  (联系人:何佳  联系电话:0763-6626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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