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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来源:连州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6-06-02 14:51:53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连自然资利用发〔2026〕9号

清远民族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连州市人民政府同意(连府函〔2026〕72号),现决定如下:

  一、依法无偿收回你单位名下位于新塘园区金玻璃、诚晟米业西侧和北侧地块、面积为9427.8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82-2023-000065);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单位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担保等活动;

  三、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收回宗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82-2023-000065)原件到我局办理撤销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撤销该划拨决定书。

  四、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拟收回地块地理位置图.pdf



连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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