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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连州市阳光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更正公告


来源:西江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6-10 11:15:08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本机关于2024年6月5日作出并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府罚决字〔2024〕第004号),经核查,文书中部分内容存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现对该文书内容予以主动更正,现将更正内容公告如下:

   一、更正前内容

  该被占林地的地类涉及乔木林地(面积:28平方米)、未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1128平方米)。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肆佰柒拾贰元整(¥24472.00)。

  计算依据:(1156m²×18+28m²×10+1128m²×3)×1倍=24472元 

  二、更正后内容

  该被占林地的地类涉及乔木林地(面积:1156平方米)。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叁佰伍拾陆元捌角(¥26356.80)。

  计算依据:(1156m²×18+1156m²×10×2)×0.6倍=26356.8元

  特此公告。




连州市西江镇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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