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连州市公布第二批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9-27 09:44:34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2024年以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以重大时间节点为时间轴主线,以重要地域为地域轴主线,以重点消费领域为业务轴主线,扎实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出稽 守护南粤”行动,组织开展八大“铁拳”专项行动,全面擦亮“铁拳出稽 守护南粤”执法品牌,直面民生诉求和社会关切,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突出问题“零容忍”“出重拳”,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连州市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4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连州市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1998元。

  2024年6月25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到连州市某车行进行检查,对待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进行了通电测试,该电动自行车表显时速为45km/h,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另发现该电动自行车产品外观、安装的蓄电池型号与产品合格证标示信息不相符,遂依法立案调查。经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上述电动自行车的车速限值不符合检验依据的要求。经查明,当事人承认了将上述电动自行车的限速器电线剪断,进行了私自改装,并标价999元/辆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事电动自行车未售出,未获得违法所得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连州市某五金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案

  2024年4月22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连州市某五金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48个,罚没款合计2344元。

  2024年2月1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到连州市某五金店进行检查,在该五金店经营场所内发现摆放有待售的48个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无过流切断安全装置,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遂依法立案调查。经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检测结果为:无过流切断安全装置,本次执法抽查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承认其于2019年5月从供货商购进上述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获利74元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连州市某商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月29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连州市某商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商品91瓶,罚款178379.2元。

  2023年11月7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请求书会同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依法对位于连州市某商行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的店内货架及店内仓库摆放有“尊尼获加黑牌12年调配型苏格兰威士忌”“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轩尼诗X.O干邑白兰地”“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马爹利蓝带干邑白兰地”“马爹利X.O干邑白兰地”“人头马CLUB优质香槟区干邑白兰地”等16个品种的酒类商品,以上酒类商品经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为侵权假冒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上述涉事酒类商品均未销售出去,货值金额共计111487元(货值金额即违法经营额)。且,当事人购进上述酒类商品时未核实供货商的合法资质和上述酒类商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某面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4年8月13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面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15KG腌制肉,罚款30000元。

  2023年8月8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面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发现腌制肉15KG,猪肉0.7KG,当事人现场承认上述的腌制肉是以猪肉腌制的,通过添加配料制成腌肉,并冒充牛肉制作成牛肉面销售,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检验,上述腌制肉检出猪源性成分,未检出牛源性成分。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1日开始,在超市以13.8元/斤的价格购进猪肉,并将购进的猪肉通过添加生粉、小苏打、老抽、味精、姜腌制,冒充牛肉使用。当事人以猪肉冒充牛肉并制作“牛肉炒面”和“牛肉汤面”对外销售。由于当事人提供的交易记录,没有具体的收款明细,无法计算其获得的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连州市某水产店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7月22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连州市某水产店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没收1台不合格的涉案电子计价秤,罚没款共计1876.26元。

  2024年5月23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到连州市某水产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店内发现的1台电子计价秤未贴有有效的合格检定标识。执法人员现场将5kg的标准砝码放在上述电子计价秤上,显示结果为10.980kg,初步确认上述电子计价秤有异常,遂依法立案调查。经广东省清远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定,结论为Ⅲ级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使用上述电子计价秤作为对所售水产品称重后进行费用结算的计量器具,而上述电子计价秤检定有效期至2024年5月15日,截至案发已超过有效期且当事人没有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对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无法提供检定合格标识和检定证书,也无法提供上述电子计价秤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进货票据、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使用上述电子计价秤获得违法所得376.2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连州市某加油站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18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连州市某加油站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罚没款共计3909.17元。

  2024年5月9日,广东省清远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查所对连州市某加油站使用的加油机进行强制检定并出具了《强制检定结果通知书》:燃油加油机7号枪/92号汽油枪的检定结果为:示值误差:+0.43%,不合格的项目:示值误差,检定结论:不合格,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广东省清远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工作人员于2024年3月20日曾对上述燃油加油机7号枪/92号汽油枪进行流量测定,测定结果均在误差值允许范围内,未发现问题。当事人自2024年3月21日至案发之日2024年5月9日止,上述7号枪/92号汽油枪共销售了92号汽油85189.37L,根据检定不合格的示值误差超出标准要求0.13%计算,当事人少加了110.74L92号汽油,按照2024年5月9日当日的92号汽油销售单价8.21元/L计算,多收取的销售收入是909.17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7号枪/92号销售燃油所缴纳的税费凭证,故多收取的销售收入即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广东某公司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案

  2024年7月1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东某公司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代用茶590盒,罚没款共计30012元。

  2023年10月25日,经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检,当事人生产的代用茶检出番泻苷A、番泻苷B。因“番泻叶”已被收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第二部,属于药品。当事人涉嫌在食品中添加药品,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承认上述代用茶中掺入了“番泻叶”,共投料生产上述代用茶600盒,以6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了108盒,库存492盒,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停止生产上述代用茶,并主动对相关产品进行召回,共召回代用茶98盒,实际销售了10盒,实际获得利润1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footer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