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连州罚﹝2021﹞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名称: 连州市永刚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82MA54BC8G40
地址: 连州市星子镇东红村委会向阳村村口北侧处房屋
本机关于2021 年 8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案进行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0年5月开始建设,同年7月开始试产,2020年10月有产品产出。你单位在项目配套的环境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已投入生产使用。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你单位电量电费数据 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1 年 10 月 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贰拾贰万伍仟元(¥225,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指定账户 (详见《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清新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唐先明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