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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市监罚告〔2021〕25号(连州市安达货物运输车队)


来源: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11-22 17:04:47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连市监罚告〔2021〕25号

连州市安达货物运输车队: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名称:连州市安达货物运输车队;注册号:441882000008399;经营场所:连州市西江镇西江街55号三楼]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单位未依法按时报送2020年年度报告,且2019年年度报告报送数据为零。你单位于2010年7月13日成立,至今未在本局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注销登记。

  2021年7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登记的经营场所连州市西江镇西江街55号三楼进行实地核查,发现你单位已不在登记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该地址目前为普通居民住宅。随后,本局分别于2021年8月16日和2021年9月17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联系你单位,上述寄出的信函均无人签收予以退回。

  2021年7月6日,本局将你单位信息发函国家税务总局连州市税务局进行查询税务信息,国家税务总局连州市税务局回复核实情况为你单位没有正常税务登记信息。                

以上事实有企业登记资料、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国家税务总局连州市税务局拟清理企业核查信息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没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本局拟对你单位作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何清波、古冬菊   联系电话:0763-6210230

  联系地址: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坪市场监督管理所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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