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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超标电动车 纳入机动车管理


来源:连州市平台管理 发布时间:2012-08-29 10:14: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超标电动车就应该属于机动车范畴。昨天,多位法律界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超标电动车也应像机动车一样管理,不仅要实行驾照扣分,还应购买交强险等保险。

  支招1:

  为接受记者采访,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阮建国律师专门做了一个下午的功课,他查询多种法规后得出结论:国家相关法规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定义是,但凡使用机械为动力系统的,就属于机动车,使用人力和畜力为动力的,则属于非机动车。《武汉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对电动自行车的界定是时速不超过20公里,重量不超过40公斤,安装有脚踏板,被列入销售目录的电动车,称为“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

  阮建国认为,以这种理解方式,所有没有脚踏板的超标电动车,就应该被明确界定为机动车,因此,对于超标电动车的行驶、管理、处罚以及责任认定,就应该使用机动车的管理规定。

  支招2: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郭纪东律师认为,按《条例》的理解,即然超标电动车不属于非机动车,那它就属于机动车。既然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就应像机动车一样管理,驾驶人就应该申领驾照,并对超标电动车实行驾照管理制度,违规扣分,扣满则吊销驾照。

  郭纪东说,《条例》对于电动车的违章行为处罚标准过低,需要适时修订。不能简单的以罚款代替管理,要采取扣车、扣证,学习教育等多种方式。在汽车与电动车交通事故的处理上,也不能将超标电动车简单划归“弱者”阵营,既然双方同为机动车,就应实事求是地按《道交法》进行责任认定,不能偏袒超标电动车一方。同时还应强制电动车主购买交强险等责任险保险。

  郭纪东还建议,对于超标电动车的管理,政府部门可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

  支招3: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李涛律师对交通管理法规十分了解,他昨天受访时表示,目前武汉对电动车的管理,没有抓住源头。商品的最前端是生产环节,目前国家对电动车的生产,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要求,虽然曾经提出过相关方案,但因为各种原因,最后没有通过,导致究竟如何界定超标与不超标,超标如何管理,各地存在很大分歧,也没有上位法进行统一。

  就拿电动车带牌销售来说,明显是经销商钻了法规的空子。但是法规强行以行政干预市场,必然会产生各种投机行为发生。行政干预手段不如市场干预手段。

  至于具体的管理,李涛建议疏堵结合,先给予达标电动车足够的通行权,划分通行道路。然后对购买和使用达标车的行为进行补贴和奖励。最后将严管严罚电动车违法行驶,严管超标车违法上路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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