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问题,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密集出台相关资助政策措施,已建立起覆盖学前教育至研究生教育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保障了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一、学前教育阶段
资助对象: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对象为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的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省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学前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
资助标准:每人每学年100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
1.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对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250元。
2.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对象: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年750元。
3.义务教育阶段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学生必须是当地民族乡户籍学生,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不再享受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家庭子女生活费补助)
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8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000元。
义务教育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费补助不能同时享受。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
资助对象: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乡镇及农村的公办小学住宿生及初中住宿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控制在住宿生的20%以内)给予伙食补助。
资助标准:每人每天补助5元,每生每学年1000元。
三、高中教育阶段
(一)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2000元。
(二)普通高中免学费
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
资助标准:普通学生每生每学年2500元,残疾学生每生每学年3850元。
四、中等职业教育阶段
(一)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的资金。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2000元。
(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涉农专业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在民族地区就读的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残疾学生。
免学费标准:普通学生每生每学年3500元,残疾学生免学费补助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学年3850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学校可继续向学生收取。
五、高等教育阶段
形成了以政府投入为主、高校落实责任、社会积极参与三方共同支持的多维度多渠道的资助体系,建立了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社会资助和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的“绿色通道”制度等有机结合的资助政策体系。此外结合我省省情,制定了符合我省特色的专项资助政策,即广东省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和南粤扶残助学工程。
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
(一)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普通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2万元。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奖励对象:普通高校中表现良好的全日制研究生。
奖励标准:省财政按博士研究生人均每年1万元,硕士研究生人均每年8000元给予支持。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档奖励。
3.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没有固定工资收入、规定学制期内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4.研究生“三助一辅”
研究生在不影响专业学习和研究的原则下,参加学校设置的“三助一辅”(助研、助教、助管和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岗位,获得一定的津贴报酬,帮助完成学业。“三助一辅”津贴标准由高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
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2.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对象是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3.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人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高校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档资助。
(三)国家助学贷款
包括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本专科生每生每学年最高申请金额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6000元。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贷款学生毕业后的两年内只还利息不还本金,毕业后第三年开始偿还本金。我省高校在校生可在就读高校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我省户籍的学生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四)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
资助对象为我省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考入省内高校的新生开学时向学校申请,考入省外的新生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申请。
(五)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
资助对象是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且小学和初中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就读,2013年及以后通过普通高考,考上全日制高校(含省外高校)的少数民族本专科大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资助周期为本专科就读期间。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六)南粤扶残助学工程
资助对象是我省户籍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包括本专科和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除外)。资助标准为专科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0000元,本科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资助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资助30000元。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七)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1.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政策
补助对象是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毕业生及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助标准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12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2.广东省退役士兵就读高职院校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是复学或通过技能考试考入我省高等职业院校的、生源地为广东欠发达地区的退役士兵。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7000元。
3.“三支一扶”助学贷款代偿
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可申请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八)学校资助措施
1.“绿色通道”
全日制普通高校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2.勤工助学
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最低小时工资不低于12元(各高校按所在地标准)。
3.学费减免
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办法由学校制订。
4.其他资助政策
高校利用从事业收入提取的资助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用于奖励和资助本校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