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单位)拖欠连州市慢性病防治院精神康复综合楼及门卫室项目、连州市燕喜创新园(EPC)项目毛雄君班组工人李大春等7人的工资总计192900元,其中:1、李大春工资33000元;2、王军彪工资28000元;3、毛雄君工资3600元;4、沈学超工资22500元;5、甘文兵工资38800元;6、杨胜波工资33500元;7、彭先军工资33500元。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4月10日依法向你(单位)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连人社监字〔2026〕第7号),2026年4月10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4月17日送达未妥被退回。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从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连人社监字〔2026〕第7号)
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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