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芳贤居饭店:
本委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麦炎梅、蔡玉明、许国和、张建国和夏家强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连劳人仲案字〔2020〕161号、连劳人仲案字〔2020〕162号、连劳人仲案字〔2020〕163号、连劳人仲案字〔2020〕164号、连劳人仲案字〔2020〕165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0年12月9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你单位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麦炎梅劳动报酬2767.99元;支付申请人蔡玉明劳动报酬5489.29元;支付申请人许国和1500元;支付申请人张建国劳动报酬3000元;支付申请人夏家胜劳动报酬4125元。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本委地址:连州市连州大道西119号
经 办 人:潘迪云、成玉玲
联系电话:0763-6667539
连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