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创裕房地产中介服务部、张梓龙:
本委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杜淑娟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连劳人仲案字〔2021〕59号)、邵雪枝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连劳人仲案字〔2021〕61号)、陈丽环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连劳人仲案字〔2021〕62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1年7月17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被申请人连州市创裕房地产中介服务部在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1.申请人杜淑娟销售提成5680元(连劳人仲案字〔2021〕59号);2.申请人邵雪枝销售提成20369元(连劳人仲案字〔2021〕61号);3.申请人陈丽环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11日工资3436元及提成1700元(连劳人仲案字〔2021〕62号)。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不服本仲裁裁决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本委地址:连州市连州大道西119号
经 办 人:古敬航、黄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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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