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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1-10-09 11:10:15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

清远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21日下发了《印发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5号),清府〔2008〕9号文同时废止。为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及本批次征地应纳入参保人数。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核定的标准不变(仍然按照1/2、1/3有关办法界定)。今后每次征地,均按照清府办〔2010〕5号新办法计算该批次征地应纳入参保的人数,并足额预存应纳入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费。

国土部门在出具征地基本情况说明的时候,除按原办法提供有关情况外,还需要提供1988年该村民小组的土地总面积(不分城市规划区内外),以便计算本批次征地应纳入参保的人数。

劳动保障部门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听证时,要对被征地农户及集体解释清楚有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及本次征地应纳入参保对象、项目、标准、费用筹集等相关规定。

本批次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要在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或放弃听证)、同级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说明、镇(街)人民政府的公示、劳动保障部门的养老保障测算说明等程序中说明清楚。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与征地时应计提的统筹准备金的标准及预存。

今后每次征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与集体补贴之和年缴费标准按不低于700元的档次缴纳,政府则按不低于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对参保人给予补贴。

今后每次征地,本批次应纳入参保人员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含个人缴费、集体补贴、政府补助)和应计提的统筹准备金(按本批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总额的5%计提)一起列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款外列支。

项目业主或征地单位要将本批次应纳入参保人员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及应计提的统筹准备金一次性足额预存入当地社保局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

如果征地被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批文复印件给劳动保障局、社保局),“过渡户”里的资金即分别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及统筹准备金财政专户;如果征地没有被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证明或没有批准征地的证明材料),“过渡户”的资金退还给项目业主或征地单位。

三、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做好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工作,并按审核材料新样式上报(见附件)。

特此通知。

清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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