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清远市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清财社[2015]96号),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以申请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二、创业孵化补贴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承担政府补贴孵化服务的,应与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孵化基地软硬件标准、提供服务内容、责任义务等内容)。签订协议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三、租金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4000元(每年实际支付租金不足4000元的按实际支付租金额度给予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创办企业培训补贴
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六、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个人贷款。创办初创企业的城乡劳动者,创办初创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给予最高20万元,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
其他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清人社[2013]288号)执行。
合伙经营贷款。以合伙经营形式运营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创办初创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
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符合贷款的条件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